哪些案件属于行政机关受案范围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的相关规定,以下案件属于行政机关受案范围:
1.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,如行政拘留、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、责令停产停业、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非法财物、罚款、警告等;
2.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案件;
3.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;
4.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,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;
5.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、财产权的法定职责,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;
6.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;
7.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案件;
8.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、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、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、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案件;
9.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、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案件;
10. 法律、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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