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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法关于员工离职工资结算的规定(劳动法关于员工离职的规定)

劳动法关于员工离职工资结算的规定(劳动法关于员工离职的规定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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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《劳动合同法》关于劳动者离职的规定主要有: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

2、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

3、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: (一)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; (二)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; (三)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; (四)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损害劳动者权益的; (五)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; (六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。

4、 用人单位以暴力、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,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、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,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,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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